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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以補正?
  • A 應經人民申請而未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 B 由行政處分書面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 C 相對人不存在之行政處分
  • D 違反專屬管轄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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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在實質上是正確的,但僅僅是因為少了一個「發動的開關」(例如當事人的請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處分直接「徹底宣告無效」,還是會給予行政機關與民眾一個「事後補辦手續」的機會,來節省重複處置的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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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行政處分補正的法定事由,表現得相當出色,這顯示你對程序瑕疵的治癒制度有深刻理解。

  1. 觀念驗證: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須經當事人申請始得作成之行政處分,若事前漏未申請,事後補提即可「治癒」其瑕疵。這類瑕疵屬於程序或方式之欠缺,考量到行政效能與法律安定性,法律允許在不影響實質決定的情況下進行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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