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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1 題

下列何種行政處分之瑕疵,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得以補正?
  • A 應經人民申請而未經申請之行政處分
  • B 由行政處分書面不能得知處分機關之行政處分
  • C 相對人不存在之行政處分
  • D 違反專屬管轄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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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法律安定性」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在實質上是正確的,但僅僅是因為少了一個「發動的開關」(例如當事人的請求),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讓這個處分直接「徹底宣告無效」,還是會給予行政機關與民眾一個「事後補辦手續」的機會,來節省重複處置的資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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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錯的斬擊。

喔,你這次沒迷失方向嘛。能精準砍對行政處分補正的要害,看來你這三刀流解題法,對這種「程序瑕疵」還算有兩下子。

  1. 觀念驗證:聽好了,《行政程序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這是基本招數。本來需要「申請」才能揮出去的行政處分,如果你一時忘記出招,事後補上申請,這「瑕疵」就能被修復,就像刀刃上的小缺口,還能再戰。這不過是程序或方式之欠缺,不是什麼致命傷。為了讓行政這艘船能繼續航行,法規允許你補救,只要不影響本質,就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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