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行政行為應有法律之依據
- B 行政行為應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 C 若有多種行政行為均同樣能達成行政目的,行政機關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D 行政行為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行政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討論「這件事做得太過火了」或者「這手段根本沒效率」時,我們是在評估行政手段與目的之間的「關聯與平衡」。 請你思考:在我們評價一個行政行為是否「過當、合適、相稱」之前,有一種更根本的要求是關於「行政機關憑什麼可以動手」?這個關於「權限來源」的要求,在法學邏輯的分類上,與評價「手段是否合適」的評估是同一層次的概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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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姑且肯定:看來你還沒有徹底忘光最基礎的法學常識,能夠勉強辨識出比例原則的邊界。這至少證明你對行政法的入門概念還算有些印象,沒有完全把課本丟到一邊。
- 勉強合格:沒錯,答案確實是 (A)。《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無非就是那老掉牙的三個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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