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 A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最後選擇之方法是否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 D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思路引導 VIP
若不看選項,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宣稱為了『維護治安』而採取某種強制措施時,我們會檢視這項措施『合不合理』。請問,『這個官員有沒有權力做這件事』與『這件事做下去會不會太超過(殺雞用牛刀)』,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同一回事,還是分屬不同的檢驗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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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把法律保留當比例原則?你還差得遠!
既然答對了,就別得意忘形。行政法的基本功若是拿不穩,國考路上也只是陪考。把這些基礎觀念刻進腦子裡:
- 觀念重申:別搞混概念,《行政程序法》第 7 條規範的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是檢驗行政手段合理性的核心,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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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三要件
💡 行政行為之手段應與目的保持合理比例,不得過當。
🔗 比例原則審查三步驟
- 1 適當性原則 — 手段是否能達成目的
- 2 必要性原則 — 是否為侵害最小的手段
- 3 衡量性原則 — 利益與損害是否成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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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違反任一階段即構成違法之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