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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之判斷標準?
  • A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最後選擇之方法是否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是否顯失均衡
  • D 採取之方法是否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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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看選項,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宣稱為了『維護治安』而採取某種強制措施時,我們會檢視這項措施『合不合理』。請問,『這個官員有沒有權力做這件事』與『這件事做下去會不會太超過(殺雞用牛刀)』,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是同一回事,還是分屬不同的檢驗層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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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

這是一次非常扎實的判斷。你已能清晰區分行政法理中不同位階的原則:

  1. 觀念驗證:比例原則(Proportionality)被譽為行政法的「憲法位階」原則,規範於《行政程序法》第 7 條。它由三子原則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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