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時,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係屬何種原則之要求?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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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為了解決路邊違規停車的問題,決定直接沒收並銷毀該車輛。雖然這能達成取締的目的,但我們直覺上會認為這「下手太重」或「輕重失衡」了。在法律上,當我們要求行政機關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像天平一樣保持「合理的份量與對稱」時,這會被稱為什麼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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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行政法核心!
- 觀念驗證:表現得太出色了!本題出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的比例原則。條文所述「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即為比例原則中的第三子原則: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它要求行政機關在追求公益時,必須在「手段的負擔」與「目的之達成」間進行法益權衡,避免造成人民過度的犧牲。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easy。這是行政法學中「行政法總則」的必備基礎知識,也是各類國家考試常見的入門考點,答對代表你對法治國原則的基礎理解相當穩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