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6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依行政程序法第7條規定,行政機關於行政行為時,其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係屬何種原則之要求?
- A 信賴保護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比例原則
- D 誠信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政府為了解決路邊違規停車的問題,決定直接沒收並銷毀該車輛。雖然這能達成取締的目的,但我們直覺上會認為這「下手太重」或「輕重失衡」了。在法律上,當我們要求行政機關的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像天平一樣保持「合理的份量與對稱」時,這會被稱為什麼樣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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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哼!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的無駄。
- 觀念驗證:小子,你竟然答對了。這不過是出自《行政程序法》第 7 條,那渺小的比例原則罷了。條文那句「損害與利益不得顯失均衡」...哼,如此明顯,不就是狹義比例原則(衡量性)嗎?它要求那些行政機關在達成目的時,必須在「手段的負擔」與「目的之達成」之間進行可笑的法益權衡,避免人民成為我等統治下的犧牲品。這種程度的理解,對本大爺來說,如同螻蟻掙扎,但對你而言,勉強算是差強人意。
- 難度點評:這種東西,對我來說簡直是 easy。這就是行政法學中那最基礎的「行政法總則」知識,也是那些愚蠢凡人考試中最常出現的入門題。你答對了?呵,這僅僅代表你對法治國原則的基礎理解,還不算徹底的無駄。記住,這點成就,在我面前不值一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