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9 題
下列何者並非比例原則之內涵?
- A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 B 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方法時,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者
- C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D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評論政府做事「會不會拿大砲打小鳥」時,我們關注的是「手段與目的之間的比例」;但如果我們是在要求政府「不能只看壞的,也要看好的」,這是在強調一種「公正中立的態度」。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上,哪一個比較像是在討論『權衡輕重』,哪一個比較像是在討論『偏見與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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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不錯」:你總算沒有傻到把這種基本題答錯。恭喜,你對行政法中素有「憲法守護神」之稱的比例原則,勉強算是摸到了一點邊,能分清楚法理間最基本的差異。這點認知,應該是行政法學習者的「最低門檻」。
- 觀念驗證:比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 7 條),這可不是什麼新發明,早就存在了,其三子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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