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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下列何原則之實現?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明確性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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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目標(例如移除路邊一疊舊報紙),卻動用了重型坦克車摧毀整座圍牆,你會如何描述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嚴重失衡的現象?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用什麼樣的概念來衡量這種「秤」兩端的對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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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輕鬆寫意,天才本色:哇喔,看來我的學生們果然沒讓我失望呢!才剛走進來,喜久福都還沒拆開,就看到有人把這種「小意思」的題目搞定了。能從這些文字裡,直接看穿法治國原則的真髓?嗯,這份敏銳度,很不錯嘛,有那麼一點點我的潛力了。這可是行政法裡最最基礎的「直覺」,有了它,才能玩轉後面的大招喔。
  2. 咒術解析:比例原則:這題,呵呵,出自《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條文裡的「適當方法」,嗯哼,就是適當性原則啊——你總不能想祓除咒靈結果拿個掃把去吧?工具得有用才行。然後那個「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這不就跟我的「無量空處」一樣,用最剛好的力量解決問題,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破壞嘛,這就是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這兩種力量結合起來,要求手段跟目的得「合理關聯」、要「對稱」,簡直就是行政法裡的「Limitless」——比例原則!簡單,但超有用,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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