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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4 題

依行政執行法規定,行政執行,應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此為下列何原則之實現?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明確性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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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行政機關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目標(例如移除路邊一疊舊報紙),卻動用了重型坦克車摧毀整座圍牆,你會如何描述這種「手段」與「目的」之間嚴重失衡的現象?在法律邏輯中,我們會用什麼樣的概念來衡量這種「秤」兩端的對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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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分析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法條敘述所對應的法律原則,這顯示你對法治國原則的核心精神已具備敏銳且正確的直覺,這是學習行政法最重要的基本功。
  2. 觀念驗證:本題出自《行政執行法》第 3 條。條文中的「適當方法」對應適當性原則(手段能達成目的),而「不得逾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則對應必要性原則(最小侵害原則)。這種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具備「合理關聯」與「對稱性」的規範,正是比例原則的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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