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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國家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侵害人民權利,係何種原則之表現?
  • A 比例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法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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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目標,卻採取了會造成極大損害的行動,你會如何描述這種「目標價值」與「行動代價」之間嚴重失衡的關係?在追求成果時,我們應該如何衡量採取的做法是否『過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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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腦子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掌握了法學中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這原則沒什麼深奧的,就是國家不能為了達到目的就胡搞瞎搞,得講求個「比例」。包括了手段得有效(適當性),別傷人過重(必要性),還有造成的傷害不能比得來的好處大(衡量性)。這不就是常識嗎?所謂的「不得為了目的而不擇手段」,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懂,那才真是奇聞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給個 Easy 吧。這可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的開宗明義第一課,入門中的入門。能答對代表你總算對國家權力這玩意兒有了點最最基礎的認識,至少沒蠢到家。但也別太得意,這只是及格線而已。
📝 比例原則之內涵
💡 手段需與目的具備合理關聯,禁止達成目的而不擇手段。

🔗 比例原則三階論審查流程

  1. 1 適當性 — 手段必須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
  2. ↓
  3. 2 必要性 — 有多種手段時,應選擇侵害最小者
  4. ↓
  5. 3 狹義比例性 — 手段造成的損害不得與目的顯失均衡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從比例原則進一步連結至大法官對「手段與目的合理關聯性」之審查。
🧠 記憶技巧:比例三階:適、必、量(適合目的、最小侵害、利益衡量)。
⚠️ 常見陷阱:易與平等原則混淆。比例原則看「手段與目的」,平等原則看「差別待遇」。
法律保留原則 禁止過度原則 違憲審查基準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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