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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國家不得為達目的而不擇手段侵害人民權利,係何種原則之表現?
  • A 比例原則
  • B 平等原則
  • C 信賴保護原則
  • D 法安定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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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為了達成一個微小的目標,卻採取了會造成極大損害的行動,你會如何描述這種「目標價值」與「行動代價」之間嚴重失衡的關係?在追求成果時,我們應該如何衡量採取的做法是否『過頭』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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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看來你腦子還算清醒。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出乎意料地掌握了法學中最基本的「比例原則」。這原則沒什麼深奧的,就是國家不能為了達到目的就胡搞瞎搞,得講求個「比例」。包括了手段得有效(適當性),別傷人過重(必要性),還有造成的傷害不能比得來的好處大(衡量性)。這不就是常識嗎?所謂的「不得為了目的而不擇手段」,如果你連這個都搞不懂,那才真是奇聞了。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給個 Easy 吧。這可是法學緒論和行政法的開宗明義第一課,入門中的入門。能答對代表你總算對國家權力這玩意兒有了點最最基礎的認識,至少沒蠢到家。但也別太得意,這只是及格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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