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有關憲法層次的基本權或法律原理原則之規定,何者並未明文直接規定?
- A 表現自由
- B 信仰自由
- C 結社自由
- D 比例原則之過度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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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有些名詞是直接白紙黑字寫在標題或內容中的;但當我們提到「政府行政不能過頭」的這個「衡量標準」時,憲法條文是用哪三個字來涵蓋它,而不是直接寫出那個特定的「法律原則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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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明文規定」與「法理原則」的辨析。憲法第 11、13、14 條分別清楚寫下了表現自由(含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信仰宗教自由與結社自由。而比例原則(及其子原則:過度禁止原則)雖然體現於憲法第 23 條的「必要性」要求中,但條文中並未直接出現這四個字的專有名詞,它是透過法學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法治國重要原則。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因比例原則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而誤以為它直接寫在憲法本文中。你能精準區分「法條原文」與「憲法解釋」,代表你的細節觀察力非常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