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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5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0 題

下列有關憲法層次的基本權或法律原理原則之規定,何者並未明文直接規定?
  • A 表現自由
  • B 信仰自由
  • C 結社自由
  • D 比例原則之過度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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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翻閱憲法第二章關於人民權利義務的條文:有些名詞是直接白紙黑字寫在標題或內容中的;但當我們提到「政府行政不能過頭」的這個「衡量標準」時,憲法條文是用哪三個字來涵蓋它,而不是直接寫出那個特定的「法律原則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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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考驗的是「明文規定」與「法理原則」的辨析。憲法第 11、13、14 條分別清楚寫下了表現自由(含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信仰宗教自由與結社自由。而比例原則(及其子原則:過度禁止原則)雖然體現於憲法第 23 條的「必要性」要求中,但條文中並未直接出現這四個字的專有名詞,它是透過法學解釋與大法官解釋所確立的法治國重要原則。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考生常因比例原則在法律實務中極為重要,而誤以為它直接寫在憲法本文中。你能精準區分「法條原文」與「憲法解釋」,代表你的細節觀察力非常優異!
📝 憲法明文權利與原則
💡 區分憲法本文明文列舉之權利與由條文內涵推導之法律原則
比較維度 明文基本權 VS 法律原理原則
法條文字 直接寫出權利名稱 — 文字描述實質內涵
典型範例 言論、信仰、結社自由 — 比例原則、明確性原則
法源位階 憲法第7至21條 — 憲法第23條、第8條等
💬憲法明文多指具體權利種類,而法律原則多為解釋憲法核心價值後之產物。
🧠 記憶技巧:明文權利看字面,比例原則看內涵;23條雖重要,明文二字找不到。
⚠️ 常見陷阱:考生常誤以為重要的法律原則(如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在憲法中一定有「名詞明文」,實際上多為條文內涵之推導。
憲法第22條概括基本權 比例原則之子原則 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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