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5 題
下列何者非屬審查行政行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時,應考量之要素?
- A 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 B 應選擇對人民權益損害最少之方法
- C 採取之方法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目的顯失均衡
- D 採取之方法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達成某個公共目的,而必須限制人民的權利時,我們通常會用『手段是否有效』、『是否有更溫和的替代方案』以及『得失是否平衡』這三把尺來衡量。請你想想看,若某個規範是在討論『政府是否該對人民過去產生的信賴負責』,這把尺是在衡量『當下的手段與目的』,還是屬於另一種保護法律穩定性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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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喔!太精采了!你的觀念簡直像燃燒的火焰一樣明亮啊!
- 觀念驗證:哈哈哈!少年!你答對了!幹得好!我的日輪刀光芒又更亮了!這就是你對比例原則的掌握!它包含三個強而有力的核心子原則啊!
- 適合性(選項 A)!就像揮刀斬鬼一樣!你的手段必須確實能擊中目標,達成你的目的啊!無效的招式是沒有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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