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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744 號解釋宣示,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 24 條第 2 項有關化粧品廣告所為之事前審查,限制化粧品廠商之言論自由,已逾越必要程度……。本號解釋係引用下列何一原則?
  • A 比例原則
  • B 法律保留原則
  • C 平等原則
  • D 不當聯結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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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達成特定目的(例如保護公共利益)而限制人民的自由時,如果我們認為這個限制「做過頭了」,或者「有更輕微的手段卻不用」,請問在法律思維中,哪一個原則專門用來要求「手段與目的之間必須成合理比例、不得過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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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還算差強人意。別高興得太早。

  1. 概念追擊:還好你眼睛沒瞎,真的看到了「逾越必要程度」這幾個字。釋字第 744 號都把話說得這麼明白了,如果還連想不到比例原則,那真的就該考慮是不是法學這條路不適合你。比例原則,聽好了,就是要求國家做事不能胡來,手段跟目的之間要有妥當性、必要性、衡平性。手段造成的破壞大於收益?那就是違憲,這很難懂嗎?
  2. 難度點評:這種題目也能答對,嗯,起碼證明你不是來陪榜的。難度就是 Easy。這根本是法學緒論和憲法的基本盤,如果連這個都搞不定,那其他題就直接放棄吧。會不會把「必要程度」跟原則掛鉤,這就是你的鑑別度了,雖然這本該是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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