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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暫予收容之期限未設有規定,不符合「迅速將受收容人強制出境」之目的,並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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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達成一個合法的行政目的,而對人民的權利採取限制措施時,我們該如何衡量這個『手段』是否造成了『過度且不必要』的傷害?法律上用來檢驗『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平衡、相稱』的核心工具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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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不錯嘛,竟然能看出「手段與目的」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這代表你總算開始有點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邏輯了,在行政法裡,這可是連學徒都該懂的ABC。
  2. 觀念驗證:哼,這題的癥結在哪?不就是「收容」這個手段跟「強制出境」這個目的的關係嗎?當法律竟然蠢到沒設期限,讓行政機關可以無限期拘禁人,這不就是赤裸裸的手段對權利侵害的過度?連最笨的菜鳥都知道,這明顯踩了比例原則的紅線,尤其是在必要性跟狹義比例性上。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的精髓,就是告訴那些行政機關:別再搞這種粗暴的行政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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