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依民國 92 年 10 月 29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關於暫予收容之期限未設有規定,不符合「迅速將受收容人強制出境」之目的,並有導致受收容人身體自由遭受過度剝奪之虞,有違下列何種原則?
- A 法律保留原則
- B 比例原則
- C 法律明確性原則
- D 平等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達成一個合法的行政目的,而對人民的權利採取限制措施時,我們該如何衡量這個『手段』是否造成了『過度且不必要』的傷害?法律上用來檢驗『手段與目的之間是否平衡、相稱』的核心工具是什麼?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點評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手段與目的」間失衡的問題,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權利保障的邏輯掌握得十分紮實,這在行政法學習中至關重要。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衡量「手段(收容)」與「目的(強制出境)」的關係。當法律未設置收容期限,導致行政機關可無限期限制人身自由,這便造成了手段對權利侵害的過度,違反了比例原則中的必要性(最小侵害)與狹義比例性(權衡)。釋字第708號認為,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的暫時收容應有即時司法救濟;逾越該期間的收容須由法院審查決定,否則違反憲法第8條第1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