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主管機關將在臺灣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如有收容之必要,應經何等程序,方符合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 A 由主管機關逕行收容,無須經法院事前同意或事後審查
- B 由主管機關暫予收容,但收容人若有異議,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決定是否繼續收容
- C 由主管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收容,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方得收容
- D 由檢察官作成收容處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如遣返)而必須暫時限制某人的行動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大或產生冤抑,憲法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中立且獨立』的機關來進行最後的合法性把關?如果行政機關必須先採取行動,那麼這個中立機關介入的時機,應該是在『行動後多久』才算合理且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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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非常優秀!你能準確選出選項 (B),顯示你對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解釋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中是極為核心的觀念。
- 觀念驗證:憲法第 8 條保障「人身自由」,不論對象身分,只要涉及長期剝奪自由,即須符合司法程序。針對收容處分,釋憲實務認為行政機關雖可暫予收容,但行政機關於執行遣送所需合理作業期間的暫時收容,須提供即時司法救濟;逾該期間之收容,須由法院審查決定,這就是「司法審查權」對行政處分的即時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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