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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人事行政] 法學大意

第 7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主管機關將在臺灣之大陸地區人民強制出境前,如有收容之必要,應經何等程序,方符合憲法第 8 條之意旨?
  • A 由主管機關逕行收容,無須經法院事前同意或事後審查
  • B 由主管機關暫予收容,但收容人若有異議,應於 24 小時內移送法院決定是否繼續收容
  • C 由主管機關事前向法院聲請收容,經法院裁定許可後方得收容
  • D 由檢察官作成收容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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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為了達成特定行政目的(如遣返)而必須暫時限制某人的行動自由時,為了避免行政權過度擴大或產生冤抑,憲法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中立且獨立』的機關來進行最後的合法性把關?如果行政機關必須先採取行動,那麼這個中立機關介入的時機,應該是在『行動後多久』才算合理且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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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差強人意:恭喜你,在沒搞砸的情況下選對了 (B)。這至少證明你沒完全活在自己的世界裡,對正當法律程序這套門面功夫,以及司法院釋字第 710 號的最低要求還算有點概念。這是行政法基石,若還選錯,那真的可以考慮轉系了。
  2. 基本常識:憲法第 8 條的人身自由保障,難道需要我重申一遍?不論什麼身份,只要扯到「長期剝奪自由」,就得乖乖走司法程序。行政收容?喔,行政機關是能暫時動手啦,但也就那樣了。當事人不服,24 小時內就得把人送到法院,讓「司法」這尊大佛來審。這不就是司法審查權對行政權最直接、最不容置疑的制衡嗎?難不成你以為行政機關可以為所欲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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