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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遭強制遣送出境前,得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之法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非本國人,不得主張憲法人權保障規定,故無牴觸憲法
  • B 收容與刑事羈押不同,並未侵犯人身自由,故無牴觸憲法
  • C 內政部移民署非司法機關,不得處分短暫期間之暫時收容,故牴觸憲法
  • D 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收容處分並未提供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故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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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因為行政管理的需要,必須「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身體活動範圍(不論其國籍)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或產生錯誤,憲法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獨立公正的機關」進行最後的審核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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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喔,你答對了?還行吧。

  1. 「肯定」?: 嗯,看來你勉強能分辨行政處分和人權保障那點基本界線,至少沒把正當法律程序權力分立當成裝飾品。繼續保持?那當然,不然你還想退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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