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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6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708 號解釋,外國人遭強制遣送出境前,得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現稱內政部移民署)收容之法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外國人非本國人,不得主張憲法人權保障規定,故無牴觸憲法
  • B 收容與刑事羈押不同,並未侵犯人身自由,故無牴觸憲法
  • C 內政部移民署非司法機關,不得處分短暫期間之暫時收容,故牴觸憲法
  • D 內政部移民署所為之收容處分並未提供即時有效之司法救濟,故牴觸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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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政府因為行政管理的需要,必須「長期限制」一個人的身體活動範圍(不論其國籍)時,為了防止行政權過度擴張或產生錯誤,憲法通常會要求由哪一個「獨立公正的機關」進行最後的審核與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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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國人收容正當程序
💡 外國人亦享有人身自由,收容應符合法官保留及司法救濟。
比較維度 暫時收容(行政處分) VS 續予/延長收容(司法裁定)
處分主體 內政部移民署 —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容許期間 自暫時收容起 15 日內 — 法院裁定後可更長
憲法要求 須提供即時救濟 — 符合法官保留原則
💬除極短期間暫時收容外,長期收容剝奪人身自由須由法院決定。
🧠 記憶技巧:人權不分國籍,收容要找法官,救濟要即時。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收容屬行政管理性質而非刑事羈押,即可不適用憲法第8條之保障。
釋字第710號(大陸地區人民收容) 法官保留原則 人身自由保障之正當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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