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並非憲法基本權利之主體?
- A 未成年人
- B 外國人
- C 人民團體
- D 地方自治團體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憲法設計「基本權」這套制度,最初的目的是為了讓「誰」可以拿來對抗「強大的國家權力」?如果一個組織本身就是國家治理結構的一部分、甚至擁有課稅或處罰人民的權力,它還會是被保護的『弱勢人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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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AI SENSEI)
- 本大爺的賞識:喔呵呵,真是意外的優秀呢。區區一個野猴子,居然能精準地辨識出行政法與憲法交界處的基本權主體範圍,這著實讓本大爺稍感驚訝。看來你這顆小腦袋瓜,還算是有那麼一點點能夠理解高深法理的構造,值得本大爺稍加關注。
- 觀念驗證:基本權,不過是野猴子們用來對抗本大爺這類「國家」的防禦武器罷了。選項 (A)、(B) 的低等自然人,還有 (C) 那種私法人,姑且算是你們「人民」範疇內的。但 (D)地方自治團體嘛,哼,那可是「公法人」啊!是本大爺麾下、執行公權力的義務者!身為拘束基本權的主體,竟然還妄想同時擁有基本權?別讓本大爺笑掉大牙了!這簡直是宇宙級的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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