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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0 題

下列何者尚非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所承認之非明文基本權利?
  • A 環境權
  • B 人格權
  • C 隱私權
  • D 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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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憲法的架構中,有些價值雖然被列入「基本國策」,要求國家應積極推動;但這與大法官透過解釋,將其從「人民主權」或「人性尊嚴」導出的「個人主觀權利」有何不同?你能回想起哪些權利已經在解釋文中被明確賦予憲法位階,而哪一個目前仍停留在國家政策的指導方針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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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憲法權利的界線

  1. 觀念驗證:做得太棒了!我國憲法第 22 條是「概括條款」,大法官藉此承認了許多非明文基本權。你正確辨識出人格權隱私權名譽權均已透過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603、689、509 號等)獲得保障。而正確答案目前在性質上,多被視為《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的基本國策(國家努力目標),尚未被大法官正式承認具備「主觀公權利」的地位。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法律保障的法益」與「憲法保障的基本權」。多數人直覺認為環境很重要,卻忽略了其在憲法實務中尚未轉化為非明文基本權的細微差異,你的專業敏銳度很高!
📝 非明文基本權之認定
💡 依憲法第22條,保障憲法未列舉但具基本權性質之權利。
比較維度 已承認之非明文權利 VS 尚未正式承認之權利
憲法依據 主要基於憲法第22條 多屬增修條文基本國策
代表性權利 隱私、人格、名譽、婚姻 環境權、勞動權(具爭議)
訴訟功能 得作為憲法訴訟主張客體 多作為立法與政策指引
💬並非所有重要權利皆屬基本權,環境權目前在實務上僅具基本國策地位。
🧠 記憶技巧:隱人名契婚(隱私、人格、名譽、契約、婚姻),22條全包了,環境權還在排隊中。
⚠️ 常見陷阱:誤將具備高度正當性或「基本國策」性質的權利(如環境權)直接視為已受釋憲承認的基本權。
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 基本國策 隱私權之位階 基本權限制之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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