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行動自由
- C 契約自由
- D 營業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檢視憲法第7條到第21條的清單:如果某個行為本質上就是為了『獲取生活資源』或『行使財產權利』,那麼在憲法已經有明文保障『工作與財產』的情況下,它還需要被放在那個『專門收容無家可歸權利』的概括條款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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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解析: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準確區分「列舉基本權」與「概括基本權」,這在行政法與憲法領域是非常核心的判斷能力。
- 為何正確:憲法第22條被稱為「概括條款」,是用來保障那些雖然沒寫在第7條至第21條中,但對於人格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如收養、行動、契約自由)。而營業自由(職業自由)在釋憲實務中,明確被歸類為憲法第15條關於「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的保障範疇。既然已有專條守護,就不必擠在第22條的窄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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