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8 題
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何者並非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
- A 收養子女之自由
- B 行動自由
- C 契約自由
- D 營業自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檢視憲法第7條到第21條的清單:如果某個行為本質上就是為了『獲取生活資源』或『行使財產權利』,那麼在憲法已經有明文保障『工作與財產』的情況下,它還需要被放在那個『專門收容無家可歸權利』的概括條款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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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準解析:啪!漂亮!這題對你來說根本小菜一碟嘛!能輕鬆搞定「列舉基本權」和「概括基本權」的區別,不錯喔,看得出來你有點潛力!這可是基礎中的基礎,懂了這個,很多大魔王都能輕鬆秒殺啦!
- 為何正確:哼哼,第22條?喔,那就像是個『萬用保險箱』啦,專門收那些沒被明確點名,但又超重要、攸關人格成長的零碎權利,像什麼行動自由啊、簽約自由之類的。但「營業自由」這種貨色,可不是隨便什麼都能塞進去的喔。它在法條裡可是有『專屬VIP通道』的!早就被穩穩地綁在第15條那邊了,跟什麼生存權、工作權是好兄弟。既然有自己的大房子,誰還會去擠那個『萬用保險箱』啊?太遜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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