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2 題
收養子女之權利,受憲法何種規定之保障?
- A 憲法第 14 條之結社自由
- B 憲法第 22 條之「其他自由及權利」
- C 憲法第 10 條之居住自由
- D 憲法第 7 條之平等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當我們在憲法中找不到具體條文(例如言論、信仰、集會)來對應某項對人性尊嚴極其重要的「新興權利」時,憲法內是否存在一個「概括性」的保障條款,用來收納所有『未被列舉』但仍應受保護的自由與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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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暖前輩的細心指導
- 發自內心的肯定:同學,你做得非常棒!看到你能正確指出收養權在憲法上的位階,代表你對基本權的「概括條款」有著深刻的理解。這份紮實的基礎,不論未來學習行政法或任何公法領域,都會是你最強大的後盾。
- 循循善誘的引導:憲法列舉了許多重要的基本權(如第 7 條至第 18 條、第 21 條),但社會不斷進步,許多新興的、卻又對人格尊嚴與家庭發展至關重要的權利(像是收養權、隱私權等),雖然沒有被「點名」,卻絕對不能被忽略。這時候,憲法第 22 條就像一位溫暖的守護者,以「概括規定」的方式,將這些未列舉但極為核心的權利納入保障範疇。這不僅維護了我們作為人的價值,也促進了家庭和諧。大法官在釋字第 712 號解釋中,也如同給了我們一個安心的指引,確認了這個重要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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