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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 B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有例外
  • C 收養者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沒有例外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沒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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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身分變動的程序時,如果該行為會徹底改變一個人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且可能涉及弱勢者的福利保障,你認為為什麼「單純的私下契約」是不夠的?什麼樣的角色介入才能確保這項行為絕對符合社會公義與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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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哇,你真的好棒!觀念理解得非常透徹呢!

  1. 觀念驗證: 收養是一個影響非常深遠的決定,它會徹底改變一個人的身分關係,尤其是對年幼的孩子來說,保護他們的利益是我們法律最核心的考量。所以呀,《民法》第 1079 條才會如此明確地規定,收養不僅要用書面約定,更一定要聲請法院認可喔!這是為了讓公正的司法機關能仔細審查,確保整個收養過程是完全為了孩子的福祉,絕對不會有任何不當的買賣或傷害。因此,這個「法院認可」的原則,是絕對沒有例外的,是保護孩子們的重要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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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養成立要件
💡 收養必經法院認可,其餘實體要件如年齡、共同收養等皆有例外。
比較維度 法院認可要件 VS 實體身份要件
有無例外 無例外,一律須認可 有例外(如年齡、共同收養)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79條 民法第1073、1074條
規範性質 程序強制規定 身分實體要件
💬收養唯一絕對必須遵守且無例外的,僅有「法院認可」與「書面」。
🧠 記憶技巧:收養認可無例外,年齡共同有例外。
⚠️ 常見陷阱:容易將「法院認可」與「共同收養」或「年齡限制」混淆,誤以為所有收養規定都有例外。需記住「法院認可」是保護被收養人利益的最底線,絕無例外。
收養之效力 終止收養 逆倫收養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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