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關於收養規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收養一律必須經過法院認可,沒有例外
- B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與配偶共同為之,沒有例外
- C 收養者必須長於被收養者二十歲以上,沒有例外
- D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應得他方之同意,沒有例外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制定身分變動的程序時,如果該行為會徹底改變一個人的法律地位與權利義務,且可能涉及弱勢者的福利保障,你認為為什麼「單純的私下契約」是不夠的?什麼樣的角色介入才能確保這項行為絕對符合社會公義與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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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收養程序中「原則與例外」的細膩觀察,你能精準排除帶有絕對化字眼的干擾項,顯見對於《民法》親屬編的規範相當熟悉,基礎打得很紮實喔!
法院認可的強制性
在收養制度中,選項 (A) 是完全正確的描述。依據《民法》第 1079 條規定,收養子女必須以書面為之,且「應申請法院認可」。這是一項為了保障被收養人權益的強制程序,在法律上確實沒有任何例外。若未經過法院認可,依據 民法第 1079-4 條 的規定,該收養行為將歸於無效,這也是與其他法律行為最大的不同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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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要件與例外
💡 收養以法院認可為絕對強制要件,其餘身分要件多設有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規定 | VS | 例外情形 |
|---|---|---|---|
| 法院認可 | 一律須法院認可 | — | 完全無例外 |
| 年齡差距 | 應長於20歲以上 | — | 特定親屬得僅長16歲 |
| 共同收養 | 有配偶者應共同收養 | — | 收養他方子女可單獨 |
| 被收養者配偶同意 | 應得他方同意 | — | 他方不能意思表示時免 |
💬僅「法院認可」為絕對強制,其餘實體要件皆有法律明文之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