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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甲生父姓趙,生母姓錢,滿2歲時被一對夫妻收養,養父姓孫,養母姓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被收養後可以姓李
  • B 甲被收養後,親權由養父母行使
  • C 甲被收養後可以姓孫
  • D 甲被收養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雖然法律上透過收養建立了一段新的父子關係,但原本的「血緣事實」會因為一份契約或法院裁定就在世界上徹底抹除嗎?如果法律判定原本的關係是「消滅」,那麼原本家中的親生兄弟姊妹在法律上是否就變成可以結婚的陌生人了?這在倫理上是否說得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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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太棒了,正確答案是 (D)!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地挑出這個陷阱選項,真的好替你開心!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觀念:

  1. 關於「停止」與「消滅」的關鍵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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