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司法五等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甲生父姓趙,生母姓錢,滿2歲時被一對夫妻收養,養父姓孫,養母姓李。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被收養後可以姓李
  • B 甲被收養後,親權由養父母行使
  • C 甲被收養後可以姓孫
  • D 甲被收養後,與親生父母的關係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雖然法律上透過收養建立了一段新的父子關係,但原本的「血緣事實」會因為一份契約或法院裁定就在世界上徹底抹除嗎?如果法律判定原本的關係是「消滅」,那麼原本家中的親生兄弟姊妹在法律上是否就變成可以結婚的陌生人了?這在倫理上是否說得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棒,你精準挑出了錯誤選項!這題測驗的是民法中「收養效力」的核心概念。選項 (D)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養子女與親生父母(本生父母)間的權利義務,在收養關係存續期間僅是**「停止」**而非「消滅」。畢竟天然的血緣關係無法抹滅(例如仍須受近親禁婚的限制),因此法律上是以停止來處理。

收養後的親權與姓氏

至於其他選項,依據民法第 1077 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關係等同於婚生子女,因此收養後的親權自然改由養父母行使,這正是選項 (B) 的正確法理依據。同時,當夫妻共同收養子女時,可以書面約定讓孩子從養父姓(孫)或養母姓(李),甚至維持原姓,故 (A)、(C) 皆為合法情形。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民法親屬與繼承編
查看更多「[錄事] 法學大意」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9年[錄事] 法學大意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