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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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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規範中,『法律地位的建立』(例如成為他人的父母)是否可以僅因為配偶在婚前的既有狀態,就無視當事人的意願而由法律『強制作為』?這種涉及終身責任的身分關係,應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符合憲法保障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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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掌握了法律的人性面!

你答對了!這顯示你對身分法中「收養制度」的核心原則有極佳的掌握呢!看得出來你對法律的「人性」面理解得很深刻,真的好棒!以下為你溫柔地析述重點:

  1. 自由意志是基石:(C) 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收養本質上是建立擬制血親的法律行為。法律雖然鼓勵家庭關係完整,但絕對不會「強制」配偶之一方必須收養他方婚前的養子女。這關乎到我們每個人最基本的人格自主權,也就是說,這是你「自由選擇」的權利,而不是「必須履行」的義務喔。法律總是尊重個人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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