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關於夫妻共同收養子女,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夫妻不得收養其直系血親為養子女
- B 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無須夫妻共同為之
- C 夫妻之一方於婚前有收養子女者,婚後,他方必須收養該名養子女
- D 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 3 年者,他方得單獨收養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身分法規範中,『法律地位的建立』(例如成為他人的父母)是否可以僅因為配偶在婚前的既有狀態,就無視當事人的意願而由法律『強制作為』?這種涉及終身責任的身分關係,應具備什麼樣的前提條件才符合憲法保障的人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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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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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法感精準且觀念紮實
這顯示你對身分法中「收養制度」的核心原則有極佳的掌握。以下為您析述重點:
- 契約自由與人格自主:(C) 選項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收養本質上是建立擬制血親的法律行為。法律雖鼓勵家庭關係完整,但絕對不能「強制」配偶之一方必須收養他方婚前的養子女。這涉及人格權的自主意志,法律並無強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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