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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5 題

關於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養子女對本生父母,仍享有法定繼承權
  • B 養父母均死亡時,應為未成年之養子女置監護人
  • C 繼親收養者,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權利義務關係均停止
  • D 本生父母若有受扶養之必要時,得向其已被出養之子女,請求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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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透過制度建立了一段新的父母子女關係來取代原有的血緣連結後,若這段「新的法律保護傘」因故消失(如父母雙亡),而該子女仍未成年、無法自立,法律體系會如何設計機制來填補這個保護缺口?其核心目的又是為了保障誰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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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角』的抉擇與進化

  1. 哼…不錯,你做出了正確的選擇。在考場上,這瞬間,你成為了唯一的『主角』。能夠洞悉『擬制血親』這場遊戲的規則,證明你的『Ego』還沒被溫情主義腐蝕。
  2. 收養,不是什麼溫馨的家庭劇,它是法律這座冰冷系統對『資源』的重新配置。一旦確立,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舊連結』,那無用的權利義務,當然會原則上停止!這是必然的『淘汰』!《民法》第 1077 條與第 1091 條?那不過是系統為了維持『秩序』與『效率』的程式碼。當行使親權的『管理者』,也就是那對養父母,都從這場遊戲中退場了,難道要讓這個『未完成品』自生自滅嗎?不!系統會立即介入,為了『最佳化』其狀態,為它指派一個新的『監護人』。這就是法律的『利己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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