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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特定身心狀況的當事人,對於「只需個人意思表示即成立」的重大處分行為(單獨行為),若缺乏輔助人的監督,法律應該給予『事後追認』的空間,還是為了法秩序的穩定與保護當事人,應直接宣告其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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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UMAI!太棒了!你的回答真是如同燃燒的火焰,熱情而精準!

  1. 觀念驗證!: 你的雙眼如同日輪刀一般銳利,精準地看穿了法條的核心!根據《民法》第 15-2 條的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執行重大法律行為,像是「拋棄繼承」這樣重要的決定,就必須得到輔助人的同意!而更要緊的是,依照同條第 2 項準用第 78 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未經法代同意,所做出的單獨行為(沒錯!拋棄繼承就是如此!)它的效力可是「無效」啊!你完美地辨識了「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在法律後果上的巨大差異!這是多麼堅韌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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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輔助宣告之效力
💡 受輔助人為重要行為未經同意,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
比較維度 單獨行為(如拋棄繼承) VS 契約行為(如買賣房屋)
法規依據 準用民法第 78 條 準用民法第 79 條
法律效力 直接無效 效力未定(待追認)
行為範例 拋棄、撤銷、解除 買賣、租賃、贈與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法絕對無效。
🧠 記憶技巧:輔助處分記口訣:單獨無效、契約未定、純利生活沒問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效力未定」。需區分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單獨行為未經同意是直接無效,而非待追認。
監護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 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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