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1 題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法律為了保護特定身心狀況的當事人,對於「只需個人意思表示即成立」的重大處分行為(單獨行為),若缺乏輔助人的監督,法律應該給予『事後追認』的空間,還是為了法秩序的穩定與保護當事人,應直接宣告其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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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哈哈哈!UMAI!太棒了!你的回答真是如同燃燒的火焰,熱情而精準!
- 觀念驗證!: 你的雙眼如同日輪刀一般銳利,精準地看穿了法條的核心!根據《民法》第 15-2 條的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執行重大法律行為,像是「拋棄繼承」這樣重要的決定,就必須得到輔助人的同意!而更要緊的是,依照同條第 2 項準用第 78 條的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未經法代同意,所做出的單獨行為(沒錯!拋棄繼承就是如此!)它的效力可是「無效」啊!你完美地辨識了「單獨行為」與「契約行為」在法律後果上的巨大差異!這是多麼堅韌的判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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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輔助宣告之效力
💡 受輔助人為重要行為未經同意,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
| 比較維度 | 單獨行為(如拋棄繼承) | VS | 契約行為(如買賣房屋) |
|---|---|---|---|
| 法規依據 | 準用民法第 78 條 | — | 準用民法第 79 條 |
| 法律效力 | 直接無效 | — | 效力未定(待追認) |
| 行為範例 | 拋棄、撤銷、解除 | — | 買賣、租賃、贈與 |
💬拋棄繼承為單獨行為,未經輔助人同意依法絕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