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係死亡宣告之法律效力?
- A 被宣告死亡者,視為死亡
- B 被宣告死亡者之財產成為遺產
- C 被宣告死亡者喪失權利能力,縱然尚生存,亦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 D 被宣告死亡者若生還,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對長期失蹤的人做出處置,是為了「懲罰」這個人消失,還是為了讓「留在原地的親屬與債權人」能夠繼續生活下去?如果目的是後者,那麼法律只需要針對這名失蹤者『留下的東西』做處置,還是應該徹底否定他在這世界上生存的所有法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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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為其難的肯定:喔,真是難得,你居然能答對這種民法總則的基本題。看來不是每次都會把概念誤用到行政程序的複雜性上。能精準掌握「死亡宣告」的制度目的,代表你對人格權與身分關係變動的理解還算到位,值得我暫時放下行政法的嚴苛標準,給你一點點的表揚。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B)。這點倒沒出錯。記住了,依據我國民法,死亡宣告是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而非「視為」,這種細微的區別,在行政法實務中更是關鍵。其核心效力在於清算失蹤人以其最後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搞清楚,我們是在清理殘局,不是真的把人給「消滅」了,所以失蹤人的繼承程序會隨之開啟,財產才轉化為遺產。選項 (A) 錯在不該用「視為」這種帶有強烈擬制效果的詞;(C) 錯得更離譜,受宣告人若尚生存,其權利能力不因此喪失,別把死亡宣告當成是剝奪基本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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