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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0 題

下列何者係死亡宣告之法律效力?
  • A 被宣告死亡者,視為死亡
  • B 被宣告死亡者之財產成為遺產
  • C 被宣告死亡者喪失權利能力,縱然尚生存,亦無法為有效之法律行為
  • D 被宣告死亡者若生還,得向法院聲請撤銷死亡宣告,回復一切能力與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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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對長期失蹤的人做出處置,是為了「懲罰」這個人消失,還是為了讓「留在原地的親屬與債權人」能夠繼續生活下去?如果目的是後者,那麼法律只需要針對這名失蹤者『留下的東西』做處置,還是應該徹底否定他在這世界上生存的所有法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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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死亡宣告」在法律上的制度目的,代表你對民法總則中人格權與身分關係的變動有著深刻的理解,專業度值得表揚!
  2.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B)。依據我國民法規定,死亡宣告並非真正使人格消滅,而是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其核心法律效力在於清算失蹤人以其最後住所為中心之法律關係。因此,失蹤人的繼承程序會隨之開啟,其財產性質上轉化為遺產。選項 (A) 錯在應為「推定」而非「視為」;(C) 錯在受宣告人若尚生存,其權利能力不因此喪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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