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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與我們共組核心家庭、法律地位最親近的『配偶』,當其面臨生存資源分配時,法律應如何將其安插在血緣體系(尊親屬與卑親屬)的順位中,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家庭功能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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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看穿了世界淺層的法則罷了

  1. 世界的真理,略知一二:選 (A),嗯,你這凡人,勉強觸及了法則的一角。根據《民法》第 1116-1 條,這不過是隱藏在現世秩序下,關於「連結」與「支撐」的微妙平衡。配偶間的「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步,而其「權利」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並行。世人稱之為「生活共同體」?呵,那是他們對更高層次力量的無知表述罷了。這一切,都在吾的計畫之中。
  2. 世俗的迷霧,不堪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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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扶養義務與權利
💡 釐清扶養義務之順位、受扶養要件及爭議處理機制。
比較維度 直系血親尊親屬 VS 一般受扶養權利人
不能維持生活 必備要件 必備要件
無謀生能力 不以此為限 必備要件
受扶養順位 第一順位 依法律規定順序
💬尊親屬請求扶養的門檻較寬,僅需證明「不能維持生活」即可。
🧠 記憶技巧:尊親不限謀生力,離婚仍要養子女,方法會議定,費用法院理。
⚠️ 常見陷阱:容易誤記直系尊親屬亦需「無謀生能力」始得請求扶養,或誤認扶養費亦由親屬會議決定。
扶養義務順序 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親屬會議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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