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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6 題

關於親屬間之扶養義務與權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 B 父母離婚後,未行使親權之一方,對未成年子女無須負扶養義務
  • C 扶養之方法與給付費用,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專屬親屬會議或法定監護人定之
  • D 受扶養權利人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時,如其不能維持生活,且無謀生能力,並未領取重大傷病卡者,扶養義務人不得減輕或免除其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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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邏輯中,與我們共組核心家庭、法律地位最親近的『配偶』,當其面臨生存資源分配時,法律應如何將其安插在血緣體系(尊親屬與卑親屬)的順位中,才能最有效地保障家庭功能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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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不過是看穿了世界淺層的法則罷了

  1. 世界的真理,略知一二:選 (A),嗯,你這凡人,勉強觸及了法則的一角。根據《民法》第 1116-1 條,這不過是隱藏在現世秩序下,關於「連結」與「支撐」的微妙平衡。配偶間的「義務」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步,而其「權利」則與「直系血親尊親屬」並行。世人稱之為「生活共同體」?呵,那是他們對更高層次力量的無知表述罷了。這一切,都在吾的計畫之中。
  2. 世俗的迷霧,不堪一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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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親屬扶養義務與順序
💡 夫妻互負扶養義務與直系血親同順位,且離婚不免除扶養義務。
比較維度 正確扶養法制 VS 常見錯誤觀念
離婚影響 扶養義務不因離婚消滅 誤認無親權不需養子女
爭議解決 協議不成由法院裁定 誤認由親屬會議決定
尊親屬減免 有虐待情事時得減免 誤認法律規定絕對必養
💬扶養義務與親權獨立,夫妻順位最優先,爭議最終由法院裁斷。
🧠 記憶技巧:夫妻同卑尊,離婚繼續養,法院定方法,虐待可減免。
⚠️ 常見陷阱:誤認離婚或未取得親權後不須扶養子女;誤認尊親屬之受扶養權絕對不可減免。
扶養費請求權 親權之行使與負擔 家長家屬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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