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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25 題

關於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人之權利義務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主管機關得直接命令父母以遺囑指定之叔伯阿姨姑姑等,旁系血親尊親屬,即刻就任法定監護人
  • B 僅有代表國家公權力之檢察官,得為該未成年人向法院聲請指定社會福利機構為法定監護人
  • C 法院為選定監護人時,應依監護人自身之最佳利益,考量其財力是否得以勝任擔任監護職務
  • D 未成年人無民法第1094條第1項之監護人時,於法院依同條第3項為其選定確定前,由當地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其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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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孩子突然失去所有親人照顧,而法院的法律程序往往需要耗費數週甚至數月才能完成判決時,為了確保孩子的就醫、就學或緊急醫療同意權在「這段等待期」不至於中斷,你認為法律應該設計由哪一個具有公信力且擁有資源的單位,來扮演最及時的『社會安全網』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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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點評:精準掌握「國家監護義務」核心!

這名同學表現非常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對兒少最佳利益與國家介入時機的理解。當私法領域的親屬監護出現真空時,行政權必須即時介入以填補保護空隙。

  1.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為 (D)。依據《民法》第 1094 條第 3 項,為確保未成年人在法院選定監護人的訴訟期間不至於陷入法律保護的「真空期」,法律強制規定由地方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擔任法定監護人。這體現了國家父母(Parens Patriae)的法理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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