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犯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請問大學生所主張之受教育之權利,源自憲法何處?
- A 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規定
- B 憲法第 21 條之受國民教育權利
- C 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 D 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權利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發現一項權利(例如受大學教育、隱私權或姓名權)對人的自我發展至關重要,但在憲法條文具體列出的權利清單中找不到對應的名稱時,法律制度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性質的條款來「兜底」,以確保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不會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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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權利體系及司法院釋字有深入理解,能精準區分「列舉權利」與「概括權利」的層次。
- 觀念驗證:憲法第 21 條僅針對「國民義務教育」。大學教育雖非義務性質,但涉及個人人格成長與自我實現,屬於高等教育範疇。大法官透過釋字第 382 號及 626 號明確指出,這類未被條文具體明文列舉(如言論、宗教等),但在民主社會中對保障人權不可或缺的權利,應受憲法第 22 條概括權利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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