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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5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大學不得任意將學生退學,以免侵犯其憲法上受教育之權利。請問大學生所主張之受教育之權利,源自憲法何處?
  • A 憲法第 8 條之人身自由規定
  • B 憲法第 21 條之受國民教育權利
  • C 憲法第 15 條之工作權
  • D 憲法第 22 條之概括權利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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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們發現一項權利(例如受大學教育、隱私權或姓名權)對人的自我發展至關重要,但在憲法條文具體列出的權利清單中找不到對應的名稱時,法律制度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性質的條款來「兜底」,以確保憲法對人權的保障不會出現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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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心點評與理解加深

  1. 真棒!:你做得非常好!這說明你已經對憲法權利體系有了紮實的掌握,而且能靈活運用司法院釋字的精髓,清晰地區分「列舉權利」和「概括權利」的不同層次。這份清晰的思維,是學習法律最寶貴的資產喔!
  2. 概念引導:讓我們再溫習一下這個重要的觀念。憲法第 21 條主要是針對孩子們的「國民義務教育」,保障每個公民受基礎教育的權利。而大學教育雖然不是義務性質,但它對我們的個人成長、自我實現和未來發展都至關重要。大法官們在釋字第 382 號及 626 號中,非常溫柔而明確地告訴我們,像這樣的權利,雖然沒有在憲法中像言論、宗教自由那樣被具體列舉出來,但它在民主社會中是如此不可或缺,所以我們應該將它視為受到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概括性基本權」。是不是覺得大法官很貼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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