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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9 題

國立警察大學碩士班入學之招生簡章,限制有色盲者不得報考。依司法院憲法解釋意旨,該規定所涉及之基本權,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 A 該規定對於憲法第 21 條保障人民受教育權造成限制
  • B 該規定對於大學自治造成限制
  • C 大法官採較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
  • D 該規定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是違憲之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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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這所學校的學生畢業後,通常會從事什麼樣的職業?而憲法中針對「進入該職業體系」的權利保障,與一般就讀大學的「受教育權」相比,哪一個對個人的職業生涯影響更為深遠且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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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司法院釋字第626號解釋之意旨。根據該號解釋,關於中央警察大學碩士班招生簡章以有無色盲決定能否取得入學資格之規定,主要涉及憲法第七條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以及第一百五十九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之規定,旨在確保人民享有接受各階段教育之公平機會,並未指出涉及憲法第21條或大學自治,故選項A與選項B錯誤。關於大法官所採取的審查標準,解釋文中指出該規定「係為培養理論與實務兼備之警察專門人才,並求教育資源之有效運用,藉以提升警政之素質,促進法治國家之發展,其欲達成之目的洵屬重要公共利益」;同時說明因警察工作範圍廣泛、內容繁雜且常須輪調,隨時可能發生判斷顏色之需要,色盲者確有不適合擔任警察之正當理由,「是上開招生簡章之規定與其目的間尚非無實質關聯」。由解釋文中所揭示的「重要公共利益」與「實質關聯」等文字可知,大法官對於此種以生理特徵為分類標準之差別待遇,係採取中度之較嚴格審查標準予以審查,故選項C最正確。最後,大法官於解釋文末明言該規定「與憲法第七條及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並無牴觸」,認定其屬於合憲之差別待遇,故選項D稱其為違憲之敘述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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