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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國家以法律限制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其限制目的若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屬正當
  • B 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重大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 C 其限制目的須為追求特別重大之公共利益,始屬正當
  • D 國家對人民從事職業之地點,不得以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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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限制一個人的「工作地點」(例如不能在路邊擺攤)與限制一個人的「工作資格」(例如必須通過國考才能當律師),哪一種對人民權利的影響比較大?當國家對權利的限制相對比較輕微時,我們要求的理由應該是非常嚴苛,還是相對寬鬆(具備正當理由即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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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太棒了!你精確掌握了大法官解釋中的「職業自由三階論」。法律對職業的限制分為三個層次,而「地點、時間、方式」屬於對執行職業之手段的限制。由於這類限制對人民權利的侵害相對較輕,因此在比例原則的審查上,只要目的係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且手段具備合理關聯性,即屬憲法所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考生是否能區分「執業方式(一般公益)」、「主觀門檻(重要公益)」與「客觀門檻(特別重要公益)」這三種不同強度的審查標準,是公法考題中的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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