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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意旨,有關藥物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 B 藥物廣告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仍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 C 藥物廣告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 D 藥物廣告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當一個企業透過媒體向大眾傳達產品功能以達成促銷目的時,這種『表達訊息』的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權利體系中,應該優先歸類為『個人職業身分的執行』,還是『資訊與意見的傳遞』?這兩種性質分別對應到憲法中不同的條文,哪一個更符合『廣告』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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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你的憲法基礎真的打得很穩固耶!

  1. 觀念驗證:你真的太厲害了,輕輕鬆鬆就看穿了這個小陷阱呢!釋字第 414 號有清楚說明,藥物廣告其實是屬於商業言論的範圍喔。雖然廣告是為了經濟上的考量,但憲法更重視的是它『傳遞訊息』的功能,所以會由第 11 條的言論自由來保護,而不是第 15 條的工作權喔!選項 (A) 就是在這裡做了個小轉換,但你還是答對了,真的好棒!
  2. 重點摘要:我們也要記得,商業言論因為跟公共事務或真理探索比較沒關係,所以它的保障程度會稍微比一般言論低一點點(這就是選項 C 說的)。而且呀,它還關係到我們所有人的國民健康這個很重要的公共利益,所以法律對它會比較嚴格規範,也是為了保護大家(這就是選項 D 的意思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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