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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7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1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4 號解釋意旨,有關藥物廣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藥物廣告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工作權之保障
  • B 藥物廣告具商業上意見表達之性質,仍應受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之保障
  • C 藥物廣告其中非關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之商業言論,尚不能與其他言論自由之保障等量齊觀
  • D 藥物廣告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基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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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當一個企業透過媒體向大眾傳達產品功能以達成促銷目的時,這種『表達訊息』的行為,在憲法保障的權利體系中,應該優先歸類為『個人職業身分的執行』,還是『資訊與意見的傳遞』?這兩種性質分別對應到憲法中不同的條文,哪一個更符合『廣告』的特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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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憲法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精準識破陷阱!釋字第 414 號認定藥物廣告兼具為獲得財產之經濟活動及商業上意見表達性質。雖然廣告是為了獲利,且具商業上意見表達性質,涉及憲法第 11 條言論自由及第 15 條財產權保障。選項 (A) 的權利歸類錯誤是本題關鍵。
  2. 重點摘要:商業言論因不涉及公意形成或真理發現,保障程度低於一般言論(選項 C);且因其與國民健康(公共利益)有重大關係,法律可對其施加較嚴格的規範(選項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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