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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秘密通訊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 B 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除及於通訊內容之事項,亦包括通訊方式之事項
  • C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監察院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 D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檢察總長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要保護一個人的『通訊隱私』時,如果政府雖然沒看信件內容,但卻能掌握你『每天幾點發信、發給誰、用什麼軟體發』,你還會覺得自己的通訊是秘密的嗎?此外,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權(如警察或檢察官)想要侵犯人民權利時,應該由『同體系的長官』點頭,還是交由『獨立公正的第三權』來審查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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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觀念很紮實喔!

  1. 觀念小叮嚀: 依據憲法第 12 條釋字第 631 號解釋,秘密通訊自由的保障範圍是完整的。我們不僅要保護通訊的「實體內容」,更要涵蓋「過程與外部資訊」(例如:通訊對象、時間、方式、次數等)。如果缺乏對這些通訊軌跡的保障,國家其實可以透過大數據輕易掌握個人隱私,那樣太危險了!另外,關於 (C)(D) 選項提到的監聽權限,基於法官保留原則,原則上還是要由「法院」核發監察書才符合程序正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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