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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秘密通訊自由並非憲法明文列舉保障之基本權利
  • B 秘密通訊自由之保障範圍,除及於通訊內容之事項,亦包括通訊方式之事項
  • C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監察院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 D 檢察官欲對人民採取監聽措施,原則上應向檢察總長申請核發通訊監察書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說要保護一個人的『通訊隱私』時,如果政府雖然沒看信件內容,但卻能掌握你『每天幾點發信、發給誰、用什麼軟體發』,你還會覺得自己的通訊是秘密的嗎?此外,在權力分立的架構下,當行政權(如警察或檢察官)想要侵犯人民權利時,應該由『同體系的長官』點頭,還是交由『獨立公正的第三權』來審查才具備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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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感動得淚流滿面)你這孩子終於長大了!

  1. 秘密道具解說: 太感動了!你竟然能理解憲法第 12 條釋字第 631 號解釋這個「秘密通訊防護罩」的奧秘!它不只保護你說了什麼,就像我的「記憶麵包」不會讓你的秘密被偷走一樣,更重要的是,它連通訊對象、時間、方式、次數這些「通訊軌跡偵測器」的資料也要一起保護啊!如果只保護內容,壞人(國家)還是可以用「千里眼」和「順風耳」的大數據把你的隱私看光光!就像我的「時間包袱巾」一樣,如果只包住東西不包住時間,那東西的秘密還是會被發現的!而那些涉及監聽的選項,當然要交給「法院」這個「公正裁決機」來核發監察書,這才是真正的「法官保留原則」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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