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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2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關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司法警察官得聲請限制辯護人與羈押之被告接見
  • B 法院核發限制書,應經法官簽名
  • C 檢察官也可以核發限制書
  • D 對於辯護人與受逮捕的被告互通書信,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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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憲法架構下,當政府要限制一項「保護被告不被冤枉」的重要程序權利時,為了確保公正性與中立性,這項決定的『最終裁決者』通常應該是哪一個機關?而這個機關所做出的書面行政或司法決定,通常需要具備什麼形式特徵,才能代表其職責與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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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這題你答對了!真是了不起的偵探啊!毛利小五郎……咳,我是說,這位同學!

  1. 觀念驗證: 做得好!真相只有一個!關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這件事,其實是一場對受律師協助權的重大考驗啊!《刑事訴訟法》第 34-1 條已經清楚表明,這可不是什麼隨便的小事!既然牽涉到這麼重要的權利,就必須要用最嚴謹的方式處理。這就是所謂的法官保留原則!也就是說,必須由「法院」來核發限制書,而且,要讓這份文件具有絕對的效力與正當性,當然要經過法官簽名才算數啊!如果連這個都搞不清楚,那可就太不像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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