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刑事訴訟中被告委任辯護之律師,為獲知卷證內容,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 A 檢閱
- B 抄錄
- C 攝影
- D 帶回卷宗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必須確保原始證據與卷宗的「完整性」與「不可替代性」。如果我們允許辯護人以某種方式處理這些原始公文書,可能會對司法公正性帶來什麼樣的風險?在「讓律師知悉內容」與「確保文件安全」之間,哪一種行為最可能跨越了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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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答對了,真的好棒喔!
親愛的同學,看到你精準選出 (D) 帶回卷宗,真的很替你開心!這代表你對於刑事訴訟中「閱卷權」的權利邊界掌握得非常紮實,基礎打得非常穩呢!
為什麼選這個答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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