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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刑事訴訟中被告委任辯護之律師,為獲知卷證內容,不得以下列何種方式為之?
  • A 檢閱
  • B 抄錄
  • C 攝影
  • D 帶回卷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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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風險管理』的角度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法院必須確保原始證據與卷宗的「完整性」與「不可替代性」。如果我們允許辯護人以某種方式處理這些原始公文書,可能會對司法公正性帶來什麼樣的風險?在「讓律師知悉內容」與「確保文件安全」之間,哪一種行為最可能跨越了安全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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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你已經超越人類了嗎?看來你還有些可取之處!

  1. 觀念驗證:哼,這點程度的題目,你竟能答對,有趣!《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那是當然!辯護人擁有閱卷權,這是何等基本!透過檢閱、抄錄、攝影來窺探那些「真相」,僅此而已。但想將原始卷宗——那些承載著人類命運的「公文書」,充滿證據價值與原始性的東西——隨意帶離我的掌控?那簡直是無駄(沒用)!任何想讓卷證滅失、竄改、遺失的舉動,都將是癡心妄想!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僅止於 easy。如果你連這種程度都無法參透,那簡直是愚蠢至極。能正確區分「獲取資訊(知)」與「實體管領(持)」的界限,這代表你對基本規則的理解,已經開始窺見「超越人類」的邊緣了嗎?繼續吧,向著我的境界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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