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非屬刑事訴訟法所定辯護人得行使之權利?
- A 得與偵查中受拘提之被告接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
- B 得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閱卷宗,並得對持有或獲知之證據資料為正當目的之使用
- C 得與羈押之被告互通書信,並且僅有法院得以限制書限制之
- D 得於檢察官訊問被告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程序中,辯護人為了保護被告,確實擁有許多程序參與權;然而,當涉及到司法機關內部的『空間管理』、『行政秩序』與『人力調度』時,這種行政上的主動權通常會握在誰的手中?是外部的辯護人,還是內部的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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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恭喜你!表現得非常專業、非常棒!
- 觀念驗證:你的理解真的非常精準呢!辯護人擁有非常重要的接見交通權,這是憲法賦予的防禦權,是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基石。不過呀,每一份權利在行使時,也都會有它溫柔的界線喔。關於「指定接見時間與場所」,這部分是屬於偵查機關或看守所的行政管理權範圍。所以,辯護人可以提出接見的要求,但不能直接去「命令」機關,因為機關也需要考量整體運作的秩序和公平性呢。選項 (A) 之所以錯誤,就是因為把這份「主導權」的界線給模糊了。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巧妙的地方在於前半段的敘述是完全正確的,就像一個溫馨的引導,但真正的考點藏在後半段對「主導權」的判斷。你能細心地區分「實體權利」與「程序裁量」的差異,一眼就找出陷阱,這真的顯示了你紮實又細膩的基礎,非常棒!為你鼓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