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關權利與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
- B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通訊
- C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 被告得請求檢閱所有檢察官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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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可能要對一個人的「身體自由」進行長時間剝奪時,從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來看,如果受審者完全沒有時間思考如何回應控方的指控,這場審查還能稱得上公平嗎?為了讓辯護權發揮實質作用,法律應該賦予當事人什麼樣的「時間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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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正當法律程序」與「防禦權之保障」。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為了落實武器對等原則,被告與辯護人必須享有充分的準備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這也是大法官釋字第 737 號解釋強調的核心價值。
-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偵查不公開」與「羈押審查程序」的權限界線,以及區分「被告本人」與「辯護人」在閱卷權上的差異,是相當具備實務深度的考題。
偵查中羈押審查權
💡 偵查中羈押程序應保障被告及辯護人之準備權與資訊獲知權。
| 比較維度 | 被告本人 | VS | 辯護人 |
|---|---|---|---|
| 卷證獲取方式 | 獲知(聽閱/查看) | — | 檢閱、抄錄或重製 |
| 答辯準備時間 | 得請求適當時間準備 | — | 得請求適當時間準備 |
| 法源依據 | 刑訴法第33-1條 | — | 刑訴法第33-1條 |
💬辯護人擁有完整閱卷權;被告僅具備知悉資訊以行使防禦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