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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被告及其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有關權利與限制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接見
  • B 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檢察官得限制被告與其辯護人通訊
  • C 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 D 被告得請求檢閱所有檢察官送交法院之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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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政府可能要對一個人的「身體自由」進行長時間剝奪時,從法治國家的正當程序來看,如果受審者完全沒有時間思考如何回應控方的指控,這場審查還能稱得上公平嗎?為了讓辯護權發揮實質作用,法律應該賦予當事人什麼樣的「時間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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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正當法律程序」與「防禦權之保障」。在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為了落實武器對等原則,被告與辯護人必須享有充分的準備時間。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及其辯護人得於法官訊問前,請求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這也是大法官釋字第 737 號解釋強調的核心價值。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偵查不公開」與「羈押審查程序」的權限界線,以及區分「被告本人」與「辯護人」在閱卷權上的差異,是相當具備實務深度的考題。
📝 偵查中羈押審查權
💡 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應保障被告之防禦準備時間及閱卷權。
比較維度 一般偵查階段 VS 羈押審查程序
閱卷權利 原則上禁止閱卷 辯護人原則得閱卷
答辯準備 配合偵查進度 得請求適當時間
接見通訊 檢察官得依法限制 保障被告與律師討論
💬羈押審查涉及人身自由剥奪,防禦權保障程度顯著高於一般偵查階段。
🧠 記憶技巧:準備時間法官給,律師閱卷莫推諉,接見通訊保防禦。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偵查不公開原則在羈押審查中具有絕對優先性,而忽略被告獲知資訊以進行有效答辯的權利。
律師閱卷權 強制辯護制度 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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