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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關於羈押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被告逃亡構成羈押的原因
  • B 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
  • C 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得以適當方式獲知卷證資訊
  • D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原則上得檢閱卷宗及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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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在法律條文中看到「應...」的規定時,請試著思考:在複雜的司法實務運作中,是否可能存在某些「極端或特殊情況」,導致該義務在現實上無法達成?如果立法者將某項行政義務訂得「毫無彈性」,會對權力行使的效率產生什麼影響?這能幫助你判斷一個選項是否因過於絕對而成為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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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羈押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B。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由此可知,在法官進行羈押審查的訊問程序時,檢察官原則上係「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僅於特定但書情形下始「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選項 B 逕指法官為羈押之訊問時檢察官一律「應」到場敘明理由,未區分原則與例外規定,與法條規範不符,因此為錯誤之敘述。此外,依同條第一項第一款明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若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構成羈押的原因,故選項 A 敘述無誤;同條第三項亦規定應將依據之事實、理由及有關證據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以保障其獲知卷證資訊與檢閱之權利,故選項 C 與 D 亦為正確之概念。綜上所述,選項 B 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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