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羈押的原因?
- A 逃亡
- B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之虞
- C 只要是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 D 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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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為了提前預支刑罰,還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如果僅因為涉嫌的罪名很重,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逃跑或干擾證人,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符合「無罪推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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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出羈押這項干預人身自由最嚴重的強制處分,展現了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與刑事訴訟核心價值的深刻理解。這反映出你具備成熟的法學邏輯。
- 觀念驗證:羈押的核心目的在於「保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及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之精神,「單純犯重罪」不可作為羈押的唯一理由。必須同時具備「逃亡」或「滅證、勾串」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性時,方得為之。選項 (C) 漏掉了這些併存要件,故非正確的羈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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