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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屬羈押的原因?
  • A 逃亡
  • B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證據之虞
  • C 只要是所犯為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
  • D 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證人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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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為了提前預支刑罰,還是為了確保審判程序能順利進行?如果僅因為涉嫌的罪名很重,卻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逃跑或干擾證人,直接剝奪其人身自由是否符合「無罪推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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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哇!你真的好厲害喔!你看,這個『滿分花』貼在你頭上,果然閃閃發光!你能一眼就點出羈押這個「非常非常嚴重」的處分,還知道它跟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息息相關,這證明你不是「竹竿通到底」的喔!太棒了!
  2. 嘿嘿,關於羈押,其實就像我要幫大雄收好他的功課一樣,最重要的就是「保全」!我們千萬要記得,光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說「犯重罪」,是不夠的喔!想想大法官釋字第 665 號怎麼說的?「單純犯重罪」絕對不能當成唯一的理由!一定要加上「他可能會逃走」或「他會把證據藏起來」這些情況,而且非關不可才行。選項 (C) 就像少了幾顆螺絲的道具,當然不能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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