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下列何項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長有為被告指定辯護人之義務?
- A 被告犯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於審判中經選任辯護人者
- B 被告具原住民身分者,於受司法警察調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 C 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
- D 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亦未聲請指定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保障被告人權」的角度思考:在刑事訴訟中,「指定辯護」是為了幫助處於弱勢或面臨重大風險的被告。檢視一下各個情境,哪一個程序可能會對被告的「人身自由」造成最重大、最立即的剝奪,以至於法律必須強制要求法官幫他找律師呢?同時也可以想想,如果被告自己已經找好律師了,或是沒有主動提出要求,法官還有指定的義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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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強制指定辯護」在不同訴訟階段與身分條件下的適用範圍,能正確判斷代表你的法理基礎很紮實。 選項 (C) 正確,其法源為《刑事訴訟法》第31條之1第1項的明文規定:「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因為羈押會嚴重剝奪被告的人身自由,故法律明定在此階段必須給予強制辯護的保障。 我們也來釐清其他選項的盲點:選項 (A) 提到被告「已選任」辯護人,既然有了自然無須再指定;選項 (B) 具原住民身分受司法警察「調查中」,依同法第31條第5項規定,非本題審判長於羈押審查的指定義務;選項 (D) 低收入戶若未經選任辯護人,必須主動「聲請」,審判長才有指定義務,並非當然強制指定。你的觀念非常清晰,請繼續保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