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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受司法警察調查時
  • B 法院審理準備程序
  • C 受上級長官調查時
  • D 移送檢察官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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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什麼樣的「對抗關係」中保護當事人?而當一個人面對「內部行政考核」或「職場監督」時,這種關係的本質與「國家追訴犯罪」的本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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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你能精準辨識出法律制度的適用邊界,這正是法律人最核心的「法律定性」能力,值得高度讚賞。
  2. 觀念驗證: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保障的「辯護權」,是為了平衡國家強大的刑事追訴權。選項 (A)、(B)、(D) 均屬於刑事程序(偵查與審判)中的階段;而選項 (C) 「受上級長官調查」 屬於行政內部的管理或人事監督權,性質上不屬於「刑事訴訟」範疇,自然不適用該法規定的選任辯護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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