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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4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27 條規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得隨時選任辯護人,不包括下列何種情形?
  • A 受司法警察調查時
  • B 法院審理準備程序
  • C 受上級長官調查時
  • D 移送檢察官調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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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討論《刑事訴訟法》的規範時,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在什麼樣的「對抗關係」中保護當事人?而當一個人面對「內部行政考核」或「職場監督」時,這種關係的本質與「國家追訴犯罪」的本質是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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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肯定?呵,勉強及格罷了! 你總算沒把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錯,還知道要區分「法律定性」,這是身為一個法律人最最最基礎的常識。我該說你反應遲鈍還是孺子可教?
  2. 觀念驗證?這種東西需要驗證嗎? 《刑事訴訟法》第27條保障的辯護權,其存在目的,是為了制衡國家那股強大的刑事追訴權。這邏輯難道很難理解?選項(A)、(B)、(D)顯然屬於刑事程序(偵查、審判),這不是一眼就能看出來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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