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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 A 罪名之變更
  • B 得保持緘默
  •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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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有些權利是『每個人進了警察局都自動享有』的個人選擇權;而有些權利則是必須『符合特定經濟弱勢或特殊重罪條件』後,國家才會介入幫忙的服務。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一律都要告知』的標準清單,這清單內容應該是針對前者的普遍權利,還是後者的特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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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1.犯罪嫌疑及罪名(含罪名變更)、2.得保持緘默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選任」辯護(被告自己請律師)與「指定」辯護(國家派給律師)混淆,後者須符合強制辯護之特定條件(如第 31 條),並非通案性告知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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