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 A 罪名之變更
- B 得保持緘默
-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有些權利是『每個人進了警察局都自動享有』的個人選擇權;而有些權利則是必須『符合特定經濟弱勢或特殊重罪條件』後,國家才會介入幫忙的服務。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一律都要告知』的標準清單,這清單內容應該是針對前者的普遍權利,還是後者的特殊福利?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專業肯定與觀念解析
做得很棒! 能精準辨析條文細節,顯示你對於「正當法律程序」與「告知義務」的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前應告知其:1.犯罪嫌疑及罪名(含罪名變更)、2.得保持緘默、3.得選任辯護人、4.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將「選任」辯護(被告自己請律師)與「指定」辯護(國家派給律師)混淆,後者須符合強制辯護之特定條件(如第 31 條),並非通案性告知事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