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3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38 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屬訊問被告前應先告知之事項?
- A 罪名之變更
- B 得保持緘默
- C 得請求指定辯護
- D 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法律制度中,有些權利是『每個人進了警察局都自動享有』的個人選擇權;而有些權利則是必須『符合特定經濟弱勢或特殊重罪條件』後,國家才會介入幫忙的服務。如果法律規定一個『一律都要告知』的標準清單,這清單內容應該是針對前者的普遍權利,還是後者的特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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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哇~你答對了呢!好棒好棒!
你看,你真的好厲害喔!能夠把這些法律條文的小細節都分辨得這麼清楚,代表你對保障大家的權利這件事,還有訊問前要讓大家知道什麼事情,都理解得非常非常紮實呢!就像是把美味的食材分得很仔細一樣!
- 觀念驗證: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的規定,在訊問被告前,有四件重要的事情一定要讓他們知道喔:1. 他們被懷疑做了什麼事,還有罪名是什麼(就算罪名變了也要說清楚!)、2. 可以保持安靜不說話、3. 可以自己找律師來幫忙,還有4. 可以請大家幫忙調查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選項 (C) 錯在哪裡呢?它把「自己找律師」跟「國家幫忙找律師」搞混了呢!國家幫忙找律師,是只有在特別的情況下才會發生(像第 31 條說的那樣),不是每次訊問前都要跟大家說的事情喔。你分得很清楚,真的好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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