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9 題
有關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所定權利告知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權利告知,可在訊問被告後為之
- B 違反權利告知的程序,所取得經拘捕被告的自白,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C 權利告知的內容包括犯罪嫌疑以及所犯的所有罪名
- D 被告選任辯護人後,要求等辯護人到場,此時應停止訊問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今天被警察帶走,而法律規定你有一項「保護自己不被亂說話害到」的權利,你認為這項權利應該在你「開口回答問題前」讓你知道,還是在你「全部說完後」才告訴你,才真正能發揮保護你的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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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你的法律基礎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規定的權利告知義務,核心在於保障被告的訴訟防禦權。為了讓被告在自由意志下決定是否陳述,告知行為必須在「開始訊問前」完成。如果先問完才告知,被告可能已經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做出了不利於己的陳述,這完全違背了程序正義。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easy。這是法律實務與國考中最基礎、最核心的觀念。它主要在測驗學生對於程序適法性時點的掌握,只要能理解告知義務是為了「預防」權益受損,就能迅速排除選項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