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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檢察官甲拘提被告乙後,於在途解送時訊問乙,所取得乙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 A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B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事實審法院得任意判斷
  • C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
  • D 一律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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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影、且須在特定場所進行,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什麼?若在動態的解送車程中進行訊問,是否還能確保這些保障措施(如律師在場、錄影存證)確實執行?如果一個訊問環境本身就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壓迫感,法律對其產出的結果通常會抱持何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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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程序中的「非法訊問」態樣,這代表你對於程序正義被告權利保障的法感非常敏銳,專業基礎十分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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