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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檢察官甲拘提被告乙後,於在途解送時訊問乙,所取得乙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 A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B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事實審法院得任意判斷
  • C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
  • D 一律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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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影、且須在特定場所進行,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什麼?若在動態的解送車程中進行訊問,是否還能確保這些保障措施(如律師在場、錄影存證)確實執行?如果一個訊問環境本身就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壓迫感,法律對其產出的結果通常會抱持何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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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肯定

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程序中的「非法訊問」態樣,這代表你對於程序正義被告權利保障的法感非常敏銳,專業基礎十分紮實!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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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途訊問之證據能力
💡 檢察官於解送途中訊問被告所得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比較維度 在途訊問 (違法) VS 適法訊問 (合法)
實施地點 解送途中 (如車上) 法定處所 (如檢察署)
程序保障 缺乏錄音及律師保障 全程錄音錄影並告知權利
證據能力 原則上無 (158-4) 具證據能力
💬在途訊問違反即時解送義務,為確保被告人權,原則上排除其證據能力。
🧠 記憶技巧:拘捕即解送,途中不訊問;違法取供詞,原則沒證據。
⚠️ 常見陷阱:易誤解檢察官擁有偵查主體地位即可隨時訊問,卻忽略「解送」與「訊問」之法定程序差異。
24小時即時訊問義務 權衡原則 (158-4) 全程錄音錄影義務 緘默權與權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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