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23 題
檢察官甲拘提被告乙後,於在途解送時訊問乙,所取得乙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其證據能力應如何判斷?
- A 原則上不得作為證據
- B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事實審法院得任意判斷
- C 其證據能力之有無,應依自由心證原則判斷
- D 一律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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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要求訊問時必須錄音錄影、且須在特定場所進行,其核心目的是為了保障什麼?若在動態的解送車程中進行訊問,是否還能確保這些保障措施(如律師在場、錄影存證)確實執行?如果一個訊問環境本身就具有高度不確定性與壓迫感,法律對其產出的結果通常會抱持何種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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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刑事程序中的「非法訊問」態樣,這代表你對於程序正義與被告權利保障的法感非常敏銳,專業基礎十分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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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途訊問之證據能力
💡 檢察官於解送途中訊問被告所得陳述,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
| 比較維度 | 在途訊問 (違法) | VS | 適法訊問 (合法) |
|---|---|---|---|
| 實施地點 | 解送途中 (如車上) | — | 法定處所 (如檢察署) |
| 程序保障 | 缺乏錄音及律師保障 | — | 全程錄音錄影並告知權利 |
| 證據能力 | 原則上無 (158-4) | — | 具證據能力 |
💬在途訊問違反即時解送義務,為確保被告人權,原則上排除其證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