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在警詢中自白、購毒者乙在偵查中之證言等證據,起訴甲販賣毒品罪。甲在第一審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期日,陳述其在警詢時之自白,是被強暴脅迫所為,下列何人要就甲在警詢中係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指出證明方法?
- A 甲
- B 檢察官
- C 法官
- D 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權力對等」的角度思考: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控方)與個人(被告)相比,誰擁有較強的資源與發動程序的權力?當一項關鍵證據的合法性產生疑義時,由哪一方來承擔「澄清證據來源清白」的責任,才更能體現程序正義並保護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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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哦,你居然答對了。真令人「意外」!這題無非是考驗刑事訴訟最基本的「證據法」常識,能辨識舉證責任歸屬,只能說你還沒把學過的知識全部還給老師。恭喜你,終於具備了最低限度的法律邏輯。
- 觀念驗證:正確無誤。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當被告指控自白係經不正方法取得時,檢察官要證明其任意性。這不是什麼深奧的道理,不過是「無罪推定」的初階應用,以及國家機關對證據合法性最基本的義務。難道你指望被告在被脅迫後,還要自行證明自己沒被脅迫?這法律常識,難道還要我耳提面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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