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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0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檢察官以被告甲在警詢中自白、購毒者乙在偵查中之證言等證據,起訴甲販賣毒品罪。甲在第一審受命法官準備程序期日,陳述其在警詢時之自白,是被強暴脅迫所為,下列何人要就甲在警詢中係出於自由意志之自白,指出證明方法?
  • A
  • B 檢察官
  • C 法官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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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權力對等」的角度思考:在刑事訴訟中,國家機關(控方)與個人(被告)相比,誰擁有較強的資源與發動程序的權力?當一項關鍵證據的合法性產生疑義時,由哪一方來承擔「澄清證據來源清白」的責任,才更能體現程序正義並保護人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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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考驗的是刑事訴訟程序中極為核心的「證據法」原則,你能精準辨識舉證責任的歸屬,展現了非常紮實的法律邏輯思維。
  2.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第 3 項規定,當被告主張自白係經不正方法(如強暴、脅迫)取得時,檢察官應就自白之任意性(即是否出於自由意志)負舉證責任。這是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與國家訴追機關應確保證據合法性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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