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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以被告自白為證據起訴被告,但被告在法院抗辯其是因為遭受疲勞訊問而自白,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B 應先請被告提出其遭受疲勞訊問之證明
  • C 若事後證明被告沒有遭到疲勞訊問,則可以將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D 如果偵訊過程有錄音,自白即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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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有一項證據被懷疑是透過「不公平或非法」的手段取得的,你認為法官應該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之前」還是「之後」來釐清這項證據的可信度?為什麼確保證據取得過程的合法性,會比研究證據內容本身更為迫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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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出於自由意志)。當被告抗辯自白是因不正當手段(如疲勞訊問)取得時,法院為了落實證據排除法則,必須優先於其他事證進行調查。若無法確認自白的合法性,則該自白根本不能進入事實審理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清楚「證據能力」的程序優先權。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記憶,更是對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優先於發現真實」核心價值的理解。
📝 自白任意性調查
💡 被告抗辯自白非任意性時,法院應先於其他事證先行調查。

🔗 自白任意性爭議處理流程

  1. 1 被告抗辯 — 被告於庭上主張自白係受疲勞訊問或不正方法。
  2. 2 程序先行 — 法院依第156條第3項,應先於其他事證進行調查。
  3. 3 檢方舉證 — 檢察官須證明該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而非不正方法。
  4. 4 裁定排除與否 — 不具任意性則排除證據能力;具任意性始得作為證據。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自白即便具任意性,仍須具備補強證據始得定罪。
🧠 記憶技巧:自白抗辯先調查,檢方舉證莫推託,補強證據不可少。
⚠️ 常見陷阱:易誤認被告須舉證自白非任意,實則應由檢察官證明自白具有任意性。
補強證據規則 證據排除法則 不正訊問禁止 舉證責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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