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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14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檢察官以被告自白為證據起訴被告,但被告在法院抗辯其是因為遭受疲勞訊問而自白,法院應如何處理?
  • A 應先於其他事證而為調查
  • B 應先請被告提出其遭受疲勞訊問之證明
  • C 若事後證明被告沒有遭到疲勞訊問,則可以將自白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
  • D 如果偵訊過程有錄音,自白即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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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訴訟過程中,有一項證據被懷疑是透過「不公平或非法」的手段取得的,你認為法官應該在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之前」還是「之後」來釐清這項證據的可信度?為什麼確保證據取得過程的合法性,會比研究證據內容本身更為迫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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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出於自由意志)。當被告抗辯自白是因不正當手段(如疲勞訊問)取得時,法院為了落實證據排除法則,必須優先於其他事證進行調查。若無法確認自白的合法性,則該自白根本不能進入事實審理程序。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驗考生是否清楚「證據能力」的程序優先權。這不僅是法律條文的記憶,更是對刑事訴訟「程序正義優先於發現真實」核心價值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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