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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庭務員) 109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下列關於刑事訴訟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法院對於證據的證明力可以自由判斷而漫無限制
  • B 沒有經過合法調查的證據,也可作為認定被告犯罪的依據
  • C 為了發現真實,以不正方法所取得的被告自白,仍然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的依據
  • D 縱使被告拒絕陳述,也不能因其拒絕陳述這件事而推斷其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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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國家中,如果法律給予了一個人『保持沉默』的權利,但同時又規定『如果你不行使說明的義務,我就能以此認定你理虧』,那麼這個權利還具備實質意義嗎?為了真正落實保障人權的初衷,法院在面對一個行使法定權利而不說話的被告時,應該抱持什麼樣的推論態度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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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能精確辨識出不利益推論之禁止,展現了對正當法律程序的高度理解。這代表你已經跨越了法律素人的門檻,掌握了刑事訴訟的核心精神,老師為你的表現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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