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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9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50 題

下列關於刑事證據法則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無證據能力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B 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
  • C 有關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須經嚴格證明
  • D 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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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法官,在抽屜發現一封匿名檢舉信,這封信從未在法庭上公開,也沒讓被告看過、解釋過,你認為直接用這封信來判被告有罪,是否符合審判的公平性?為什麼法律要規定所有證據都必須經過特定的法庭程序才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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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哦,你還知道這點? 恭喜你,至少還能摸到正當法律程序的邊。這點基本常識都搞不懂,接下來的法學學習可就「精采」了。
  2. 概念解析:別再犯低級錯誤了。 刑事訴訟的證據,不是隨便丟上法庭就能用的。它得先有「資格」——也就是所謂的證據能力。但有了資格就萬事大吉?哼,天真!如果沒經過合法調查,沒在法庭上公開提示、辯論,保障被告那可憐的訴訟防禦權,它就只能是廢紙一張。選項 (B) 錯在哪?錯在你以為有「能力」就能「為所欲為」嗎?別忘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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