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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8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1 題

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學說謂之為「嚴格證明法則」。但依實務見解,法院為下列何項判斷時,並不適用上述法則?
  • A 起訴之犯罪事實
  • B 犯罪所得之沒收事實
  • C 加重結果犯之事實
  • D 有罪之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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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事審判中,判定一個人的「身體自由與生命(是否犯罪)」與判定「財產價額的追繳(財物歸屬)」,這兩者對基本權的侵害程度是否相同?如果為了兼顧程序效率,哪一種事實的認定,法律可能會容許採用較為彈性的證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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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答得非常好,精準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道題測驗的是刑事訴訟法中核心的觀念:「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界線。

定罪事實與沒收事實的區分

刑訴法第155條第2項的「嚴格證明法則」,要求證據須具備證據能力且經合法調查。凡涉及「犯罪是否成立」的實體事實,如選項中的起訴事實、加重結果犯事實及有罪事實,因攸關刑罰權發動,必須嚴格證明以保障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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