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認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A 違背自白任意性法則之被告自白
- B 違反夜間搜索禁止規定所得證據
- C 對於拘捕到案之被告,司法警察官違背告知緘默權規定所得之警詢筆錄
- D 警詢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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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章節中,有些條文已經針對特定的違法取證行為明確標註了『無證據能力』;而有些條文僅規定了『程序應如何進行』,卻沒有寫下違規的後果。在這種「法律沒說違規會怎樣」的情況下,法官該如何決定該證據的生死?這與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功能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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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測驗刑事訴訟法中「證據排除法則」的適用層次。對於違法取得的證據,必須先檢視有無特別規定,若無,才適用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法則」。
證據排除的法定與權衡
選項 (B) 違反夜間搜索禁止規定,因法無明文特別排除,故適用第 158 條之 4,由法院權衡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來認定。反觀其他選項皆有特別規定:(A) 違背自白任意性依第 156 條絕對排除;(C) 違背告知義務依第 158 條之 2 屬於相對排除(有但書例外規定),不適用第 158 條之 4;(D) 筆錄與錄音不符依第 100 條之 1 絕對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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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衡理論與證據能力
💡 法律未明文排除效果之違法取得證據,應依158-4權衡決定。
| 比較維度 | 法定排除 (例:158-2) | VS | 權衡排除 (158-4) |
|---|---|---|---|
| 適用前提 | 法律已明定違規效果 | — | 法律未明定違規效果 |
| 審判者裁量 | 無裁量權,直接排除 | — | 需權衡人權與公益 |
| 典型案例 | 暴力取供、未告知權利 | — | 違法搜索、夜間搜索 |
💬158-4 是證據排除的「概括/殘餘規定」,法律有明文規定時應優先適用該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