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2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下列何者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認定該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 A 違背自白任意性法則之被告自白
- B 違反夜間搜索禁止規定所得證據
- C 對於拘捕到案之被告,司法警察官違背告知緘默權規定所得之警詢筆錄
- D 警詢筆錄內所載之被告陳述與錄音不符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章節中,有些條文已經針對特定的違法取證行為明確標註了『無證據能力』;而有些條文僅規定了『程序應如何進行』,卻沒有寫下違規的後果。在這種「法律沒說違規會怎樣」的情況下,法官該如何決定該證據的生死?這與第 158 條之 4 的「權衡」功能有什麼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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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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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答對了!真是太棒了,看到你這麼細心,助教都替你開心!
- 核心觀念釐清: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是一條非常重要的「權衡規定」(概括條款)。它就像是法律給法官的一把彈性尺,當法律沒有特別寫明某種違法取證該怎麼處理時,它允許法官綜合考量公共利益與人權保障,做出最公正的判斷。選項 (B) 的夜間搜索,因為法律中確實沒有直接排除的專門條文,所以才需要應用這條進行細膩的權衡喔。
- 細緻區分:而選項 (A)、(C)、(D) 就比較不一樣了,它們在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158 條之 2、100 條之 1 裡,都已經有「絕對排除」的明文規定了。這表示這些情況下的證據,會因為其違法性非常嚴重,而直接被認定為沒有證據能力,不需再進入 158 條之 4 的權衡程序。這道題目能幫助你更清晰地理解,什麼時候證據是「直接不被採納」,什麼時候需要「仔細權衡」才能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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