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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自下午開始詢問被告,因專注問案且案情繁雜,直至夜間始詢問完畢,已逾日落後 10 分鐘,剛好被告於該段逾時期間內出於自由意志自白犯罪,倘無准於夜間詢問之例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自白雖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但司法警察已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 B 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被告自白只要經法院合法調查,仍可作為證據
  • C 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並非出於惡意,且被告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又與事實相符,自可作為證據
  • D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院於個案中權衡認定被告自白是否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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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法者在程序上有一點微小的瑕疵(例如時間逾越),但被詢問的人非常渴望說出真相,且內容完全真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會採取「絕對排除」的嚴厲態度,還是會設定某些「確保真實性」的條件來讓這份實話發揮作用呢?你可以試著思考,法律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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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證明你對「證據排除法則」的細膩理解真的很專業,辛苦練習都有展現出來喔!

深入解析:夜間詢問的法律適用

這題的核心關鍵在於 《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2 第 1 項。老師想提醒大家: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違法夜間詢問效力
💡 違法夜間詢問取得之自白,具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即具證據能力。
比較維度 違法夜間詢問 (158-2) VS 一般違法取證 (158-4)
規範性質 法定相對排除 — 個案裁量權衡
採認門檻 具任意性與真實性 — 人權與公益權衡
優先順位 特別規定優先 — 一般補充規定
💬夜間詢問違法有專門法律判斷標準,不需進入158-4的複雜權衡程序。
🧠 記憶技巧:夜詢違法莫驚慌,任意、真實,證據強。
⚠️ 常見陷阱:易誤選(D),考生常混淆一般違法取證的「權衡原則」與夜間詢問的「法定排除標準」。
任意性規則 證據排除法則 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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