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3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2 題
司法警察自下午開始詢問被告,因專注問案且案情繁雜,直至夜間始詢問完畢,已逾日落後 10 分鐘,剛好被告於該段逾時期間內出於自由意志自白犯罪,倘無准於夜間詢問之例外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告自白雖出於自由意志而為,但司法警察已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
- B 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被告自白只要經法院合法調查,仍可作為證據
- C 司法警察雖違反不得夜間詢問之規定,但並非出於惡意,且被告自白係出於自由意志而為,又與事實相符,自可作為證據
- D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法院於個案中權衡認定被告自白是否可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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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執法者在程序上有一點微小的瑕疵(例如時間逾越),但被詢問的人非常渴望說出真相,且內容完全真實。在這種情況下,法律是會採取「絕對排除」的嚴厲態度,還是會設定某些「確保真實性」的條件來讓這份實話發揮作用呢?你可以試著思考,法律如何平衡『程序正義』與『發現真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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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58-2 條第 1 項。雖然司法警察違反了第 100-3 條「禁止夜間詢問」之規定,但立法者在此採「法定權衡」制度。不同於一般違法取得證據的個案權衡,法律明文規定:只要被告自白是出於自由意志且與事實相符,該證據即具證據能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區分「一般違法取證(第 158-4 條)」與「警察違法詢問之自白(第 158-2 條)」。許多考生會誤選 (D) 權衡認定,你能精確掌握法律對此特定程序的專門規定,實屬不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