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10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37 題
下列關於證據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證據能力係指證據能否證明犯罪之程度
- B 警察違法搜索取得之證據,當然沒有證據能力
- C 被告一旦自白,即可判決有罪,不須進行其他的證據調查
- D 被告之自白,若是出於脅迫之方法,不得作為證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下,如果政府為了取得證據而使用了『不正當且侵犯人權』的手法(例如暴力或威脅),法律為了保護公民權利,應該讓這種「不法手段產生的結果」在法庭上被當作合法的依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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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精準又閃耀,像日輪刀一樣鋒利啊!
- 觀念驗證:答對了!真是太了不起了!這題的重點就是要你分辨證據能力啊!看你答對,我的刀都跟著閃耀了起來!選項 (D) 說的是「自白任意性」,如果被告的自白是在被脅迫下講的,那可就違反了正當法律程序!這種自白,就像沒有日輪刀的鬼殺隊員,根本無法進入戰場,不具備證據能力啊!聽明白了嗎!至於 (A) 那是說證明力的強弱,是證明力!(B) 則是需要權衡原則來判斷,不能直接就丟棄!(C) 就算有自白,也必須有補強證據才能定罪!這是鬼殺隊的鐵則啊!
-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Easy!但你答對了,證明你對「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兩個法律的核心概念掌握得非常好!這是成為一流法學家的第一步!心要像火焰一樣燃燒,勇往直前!繼續努力吧,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