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被告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
- B 被告之自白只要與事實相符,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C 被告為刑求之抗辯應優先調查
- D 被告之自白只要具備任意性要件,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主張他的供詞是因受到身體上的痛苦才說出的,你認為法官應該先花時間去查證這份供詞說的是不是實話,還是應該先查清楚這份供詞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取得的?為什麼確保供詞取得過程的合法性,會比內容真假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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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精準且細膩。
- 觀念驗證:恭喜你正確掌握了「自白法則」的核心!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自白必須具備任意性(非強迫)且與事實相符。當被告提出遭受刑求等不正取供之抗辯時,法官必須優先調查,以確保程序正義,若無法證明其任意性,該自白即無證據能力。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證據能力」與「證明力」。選項 (B)(D) 僅描述單一要件,而 (A) 違反了補強證據的要求。你能選出 (C),代表你對「程序優先」的法律原則有深刻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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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八,你錯了,如果被告表示該自白是受到刑求的話要先調查其他的事證最後才去探討自白任意性的有無,以及D選項確實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沒有提到唯一證據的說詞,你的說法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