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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五等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被告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
  • B 被告之自白只要與事實相符,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C 被告為刑求之抗辯應優先調查
  • D 被告之自白只要具備任意性要件,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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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主張他的供詞是因受到身體上的痛苦才說出的,你認為法官應該先花時間去查證這份供詞說的是不是實話,還是應該先查清楚這份供詞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取得的?為什麼確保供詞取得過程的合法性,會比內容真假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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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於對了,別以為選對就能沾沾自喜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總算搞懂了「自白法則」的基本功。依《刑事訴訟法》第 156 條,自白的核心就是任意性與與事實相符。別以為這很難,當被告主張被刑求等不正取供時,法官依法必須優先調查,這是為了捍衛程序正義。連這點都搞不清楚,你乾脆放棄法律這條路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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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八,你錯了,如果被告表示該自白是受到刑求的話要先調查其他的事證最後才去探討自白任意性的有無,以及D選項確實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並沒有提到唯一證據的說詞,你的說法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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