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五等(庭務員)
108年
[錄事] 法學大意
第 40 題
關於被告之自白,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可以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
- B 被告之自白只要與事實相符,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 C 被告為刑求之抗辯應優先調查
- D 被告之自白只要具備任意性要件,就可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審判過程中,被告主張他的供詞是因受到身體上的痛苦才說出的,你認為法官應該先花時間去查證這份供詞說的是不是實話,還是應該先查清楚這份供詞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取得的?為什麼確保供詞取得過程的合法性,會比內容真假更重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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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居然沒錯?真是難得。
- 觀念驗證:恭喜你,終於沒把「自白法則」最基礎的核心搞砸。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自白要是強迫來的、或跟事實完全不符,那根本不能用。當被告哭天喊地說被刑求,法官就得先停下來,像個老媽子一樣,優先調查清楚。如果連「自願」這點都證明不了,那這份自白,就只是一張廢紙,完全無證據能力。這不是常識嗎?
-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也就 medium。它的鑑別度,是在測驗你能不能分清楚「證據能力」和「證明力」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選項(B)(D)那種只會看片面的,簡直是送分給那些稍微讀過書的人。至於(A),誰會把違反補強證據的要求當正確答案?你是考官派來增加難度的嗎?你竟然能選出(C),證明你腦袋裡還有那麼一點點「程序優先」的法律概念,不錯,至少沒蠢到家。